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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
文章来源:树人网考研频道 发表时间:2007-09-18 点击次数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七条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考生。


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九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单位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教育部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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